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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人身伤害致残程度评定(试行)

  3. 1. 6. 1器质性精神障碍的诊断:
  a)有明确的颅脑损伤伴不同程度的意识障碍病史,并且精神障碍发生和病程与颅脑损伤相关;
  b)症状表现为:
  1)意识障碍;
  2)遗忘综合征;
  3)痴呆;
  4)器质性人格改变;
  5)精神病性症状;
  6)神经症样症状;
  c)现实检验能力或社会功能减退。
  3.1.6.2器质性精神障碍的分级
  对确诊颅脑损伤致器质性精神障碍者,采用“精神残疾分级的操作性评估标准”(见表一)评定精神障碍程度:
  表一

精神残疾分级的评估




  社会功能 评定项目  正常或有 轻度异常  确有功能缺陷  严重 功能缺陷
  个人生活自理能力   0分     1分     2分
  家庭生活职能表现   0分     1分     2分
  对家人的关心与责任心 0分     1分     2分
  职业劳动能力     0分     1分     2分
  社交活动能力     0分     1分     2分

  1)重度(一级):五项评分中有三项或多于三项评为2分。
  2)中度(二级):五项评分中有一项或二项评为2分。
  3)轻度(三级):五项评分中有两项或多于两项评为1分。
  3.1.7人格改变
  3.1.7. 1人格改变指:
  a)情绪不稳,如心境由正常突然转变为抑郁,或焦虑、或易激惹;
  b)反复的暴怒发作或攻击行为,与诱发因素显然不相称;
  c)社会责任感减退,工作不负责任,与人交往而无信;
  情感冷漠,对周围事物缺乏应有的关心,对人也不能保持正常的人际关系;
  d)本能亢进,缺乏自我控制能力,伦理道德观念明显受损,缺乏自尊心和羞耻感;
  e)自我中心,易于冲动,行为不顾后果;
  f)社会适应功能明显受损。
  3.1.7.2年龄未满18岁者不诊断人格异常或人格改变。
  3. 1.8外伤性癫痫
  3. 1.8. 1外伤性癫痫:要有颅脑损伤的确切病史和癫痫的临床表现,脑电图、MRI或CT显示异常。
  3. 1. 8. 2外伤性癫痫的分级
  a)轻度:需系统服药治疗方能控制的;
  b)中度:经系统服药治疗一段时间,全身性强直(在发作)平均六月一次以上,局限性或精神性发作平均每二月一次以上;
  c)重度:经系统服药治疗一段时间,全身性强直(在发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局限性或精神性发作平均每周一次以上;
  3.1.9运动障碍
  3.1.9. 1肢体瘫的运动障碍以肌力作为分级标准,分为0~5级。
  0级:肌肉完全瘫痪,毫无收缩。
  1级:可看到或触及肌肉轻微收缩,但不能产生动作。
  2级:肌肉在不受重力影响下,可进行运动,即肢体能在床面上移动,但不能抬高。
  3级:在和地心引力相反的方向中能完成其动作,但不能对抗外加的阻力。
  4级:能对抗一定的阻力,但较正常人为低。
  5级:正常肌力。
  3.1. 9.2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包括肌张力增高、共济失调、不自主运动或震颤等。根据其对生活自理的影响程度划分为轻、中、重三度。
  a)重度:不能自行进食,大小便、洗漱、翻身和穿衣,需由他人护理。
  b)中度:完成上述动作困难,但在他人帮助下可以完成。
  c)轻度:完成上述动作虽有一些困难,但基本可以自理。
  3.1.10面神经损伤的鉴定
  面神经损伤分为中枢性(核上性)和外周性(核下性)损伤。本标准所涉及到的面神经损伤主要指外周性病变。
  一侧面神经完全性损伤系指面神经的五个分支(颞支、颧支、颊支、下颌缘支及颈支)支配的全面部肌肉瘫痪,表现为:
  a)额纹消失,不能皱眉;
  b)眼险不能充分闭合,鼻唇沟变浅;
  c)口角下垂,不能示齿、鼓腮、吹口哨、饮食时汤水流逸。
  面神经不完全性损伤系指出现部分上述症状和体征及鳄泪、面肌间歇抽搐或在面部运动时出现联动者。
  3.1.11面部的范围
  指前额发际下,两耳根前与下颌下缘之间的区域,包括:额部、眶部、鼻部、口唇部、颏部、颧部、颊部、腮腺咬肌部和耳廓。
  3.1. 12面部的分区、瘢痕面积的计算
  3.1.12.1面部的分区:采用九分法分为中央区与周边区,中央区和周边区分三级(三级九分法)。
  a)九分法:以双侧眉毛上缘水平线为上横线,以下唇红唇与皮肤交界处作水平下横线,以双侧外毗处作两条垂直线。以上四条线围绕的中央部分为中央区,其余部分为周边区。
  b)三级区:根据上述九分法将面部区域分为三级
  一级区:即中央区;
  二级区:周边区与中央区紧密相邻的部分;
  三级区:周边区的四个角区。
  3.1. 12.2各级瘢痕面积的换算为
  一级区的1cm2相当于三级区的3cm2;
  相当于三级区的1.5cm2。
  3. 1. 13颜面毁容分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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