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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民间统计活动管理办法(试行)

  (三)调查范围超出一个市地而未出本省的,报省统计局审批。
  第十八条 民间统计组织接受下列组织和个人委托、资助或以其他形式合作进行的统计调查项目,调查范围属于市地级行政区域内的,报所在市地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调查范围超出一个市地而未出本省的,报省统计局审批。
  (一)国外的组织和个人;
  (二)涉外机构;
  (三)出国留学人员和进修人员;
  (四)台湾、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地区的组织和个人。各级政府与外国政府及国际组织之间的合作项目中涉及的统计调查,依据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申报民间统计调查项目需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民间统计调查项目申报表;
  (三)委托组织和个人的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四)调查机构的营业执照、资格认定证书副本及其复印件;
  (五)委托调查的书面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六)完整的调查方案一式三份。
  第二十条 民间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民间统计调查项目的实施单位向项目审批机关报送申请报告及有关材料。
  (二)项目审批机关按照审批权限,在收到民间统计组织提交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三至五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给予批准的,发给《民间统计调查项目批准通知书》;不予批准的,发给《民间统计调查项目不予批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如遇特殊情况,可将审批时间延长十日。
  (三)项目审批机关在核发《民间统计调查项目批准通知书》的同时,报上级统计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 经批准的民间统计调查项目,必须在统计调查表右上角注明:制表单位名称、批准机关名称、批准文号、本项调查属于非强制性调查。未按前款规定制发的统计调查表为非法统计调查表。
  第二十二条 民间统计调查项目必须按照经过批准的调查方案和调查表式进行,不得自行增加或更改调查内容。如需变更调查内容、调查范围的,应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对变更部分进行审批。
  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的民间统计调查项目,到期后需要继续执行的,须按程序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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