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资格认定
第七条 设立民间统计组织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条件的名称和章程;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数据处理设备;
(三)有三名以上国家规定的职龄以内持有统计上岗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其中,至少一名具有统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统计人员;
(四)十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
(五)咨询机构要有可靠的统计信息来源;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申请设立民间统计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格认定机关不予认定:
(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和执业统计师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资格认定之日止不满五年的;或者因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起至申请资格认定之日止不满两年的;被吊销《民间统计组织执业许可证》不满两年的。
(二)申请设立者为国外的组织和个人;出国留学、进修的人员;台湾、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地区的组织和个人;涉外机构(包括国内的外商独资企业、外方控股的中外合资企业、外方占主导地位的中外合作企业、外国公司的分公司及外国公司的常驻代表机构)等。
第九条 民间统计组织的资格认定按下列权限进行:
(一)凡在市地级及以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的,报所在市地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进行资格认定。
(二)凡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的,报省统计局进行资格认定。
第十条 民间统计组织的设立,均需由筹建单位或筹建负责人事前向统计主管部门申请资格认定。
申请资格认定,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报告;
(二)民间统计组织申请表;
(三)民间统计组织章程(草案);
(四)法定代表人的简历、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原所在单位出具的工作鉴定;
(五)拟任执业统计师人选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原所在单位出具的工作鉴定及有关资料;
(六)其他统计人员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统计上岗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原所在单位出具的工作鉴定;
(七)其他从业人员基本情况及身份证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