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重点解决好政企不分、封闭管理和地方、部门保护两个突出问题。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工程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必须实行政企分开,与行政管理部门脱钩,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的法人实体。要打破行业垄断和地方保护,引入市场机制,运用经济和法律手段,规范工程管理。
八、加强政府监督和社会舆论监督
工程质量事关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政府对工程质量的监督只能加强,不能弱化。政府必须对工程的质量,特别是基础设施、公共建筑和住宅的质量实行强制监督,既要对工程的实物进行监督,更要对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实施监督。要发挥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各级政府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作用,对建设工程质量实行强制性监督检查,对在质量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对中央稽察特派员在稽察中发现有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项目,行业主管部门、主管地区要及时发出整改通知,限期进行整改,整改期间暂停拨付建设资金。各市、区,各部门、各单位都要加强工程质量自查工作,尤其是行业主管部门、主管地区,必须对所主管的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严格项目竣工验收制度。对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工程,坚决不准放行,要采取措施及时整改,并查清责任,严肃处理。
要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对质量好的工程及时给予表扬,对重大质量事故要及时曝光。所有建设项目的施工现场,必须按规定的内容挂牌公示;项目主管部门和主管地区政府要公布工程质量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九、加强工程建设法制工作,严肃建设政纪法纪
要重点抓好工程建设立法、执法和普法工作,把工程质量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要完善现有的工程建设法规规章,抓紧制定配套的工程质量规章制度,进一步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要严肃政纪法纪,严格执法,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继续开展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尤其是各级监察部门要加大对建设领域腐败行为的惩处力度,结合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大检查,对其中的腐败问题也进行拉网式检查。坚决查处工程建设中的腐败现象。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贪污受贿和截留、挤占、挪用、克扣工程建设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偷工减料、粗制滥造等原因,造成严重质量事故的单位和责任人员,要给予严厉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要在各级干部和广大职工中深入进行质量教育,增强质量意识和法制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