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项目法人和施工单位要对采购的材料和设备质量负责,监理单位要对进场的材料设备进行严格检验。所有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和设备,必须具备生产许可证、出厂合格证、现场准用证,严禁使用不合格的产品。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严肃处理,直至吊销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对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六、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设市场秩序
(一)坚持和完善市场准入制度。加强市场监管,严格资质审查,对基础设施建设单位的资质认定和市场准入要严格把关。凡不具备与工程建设要求相应资质等级、业绩、技术管理能力和装备水平的单位,不准参加项目工程建设。对因把关不严造成损失的,要追究有关部门及领导人的责任。严禁无证和越级承揽工程,对违反规定的,要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并追究法律责任。
(二)全面整顿设计市场秩序。突出解决设计市场不完善,开放力度不够;缺乏高水平设计人才,市场竞争不够;资质乱、无证无资质设计,私下交易、出卖图签等问题。要完善设计市场机制,改革城市设计体制,实行国内外招投标。尽快制定和实施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和方案竞选管理办法、建筑单体设计审查制度。所有工程项目设计方案,一律实行招标或方案竞选。对达不到要求的设计不准实施,未取得资质的单位一律不得承揽设计任务。要从严查处无证、非法进行勘察设计的行为,对不具备勘察设计资格条件和出卖证书、图签、扰乱市场秩序,以及由于工程设计而导致质量问题和事故的,要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处理。
(三)全面整顿建筑市场秩序。要充分发挥有形建筑市场的管理和服务功能,凡按规定进行招投标的项目,都必须进入有形建筑市场进行公开招标。要采取有力措施,认真解决“一流队伍中标,二流队伍进场,三、四流队伍管理,包工头施工”等层层非法转包、偷工减料搞建设的突出问题。对于转包或违法分包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要严肃查处,直至吊销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对再次转包或违法分包的,除按上述规定处理外,要清理出场,今后不准在本市从事任何工程建设活动。对于接受转包或分包的单位和建设单位,要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清理整顿“挂靠”问题,对搞“挂靠”的单位和个人要坚决清理出建筑市场。今后对搞“挂靠”的项目,不准开工,并限期进行清理整改。
(四)全面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继续清理“三无”公司,规范合资联建行为。凡没有出让地块项目的,不准设立开发公司;凡未签订开发建设合同的,不准开发建设;凡未进行综合验收和综合验收不合格的开发项目,不得交付使用。要依法采取措施,认真解决“半拉子”工程和“烂尾工程”等突出问题。
七、进一步深化建设体制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