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严格建设资金管理制度。各有关部门和银行要健全项目资金管理制度。对使用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的建设项目,要设立专项帐户,专款专用。财政部门和有关银行既要保证资金及时到位,满足工程进度的需要,又要监督资金的使用方向。对出现质量事故、存在质量隐患以及缺乏质量安全保障的项目,要停止拨款和贷款。对连续出现严重工程质量事故的地区和部门,要核减下年度投资并暂停审批新项目。审计部门要依法对参加建设项目的有关单位进行审计,尤其对国家拨款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要进行专项审计和跟踪审计,对发现的问题,要查清责任,依法严肃处理。
(八)加强工程质量报告制度。各市、区、各部门要建立工程质量报告制度,各项目法人的质量报告必须如实反映工程质量情况。对工程质量问题,必须按规定程序及时报告。对弄虚作假和隐瞒不报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项目法定代表人的责任。同时,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所有建设项目都要建立健全工程档案。
五、切实把好工程质量关
要重点把好项目管理、规划设计、勘察设计、施工许可、资质管理、招标投标、材料准用、施工监理、政府监管和竣工验收等质量关口。哪个环节出了问题,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人的责任。工程建设要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严禁搞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凡发现“三边”工程的项目,一律不准开工;已经开工建设的,要停工,并查清责任,依法处理。
(一)工程勘察单位要对所提供的勘察资料的质量负责,做到真实、准确、无误,确保质量。
(二)设计单位和技术负责人要对工程的设计质量负责。严格依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设计规范、规程和技术标准进行工程设计。
(三)施工单位要对工程质量负责。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标准、规范进行施工,并建立健全保证工程质量的措施和现场质量自检体系。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必须对全部工程质量负责,分包单位要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四)监理单位要对监理的工程质量负责,特别要对工程的重要结构部位和隐蔽工程实行24小时旁站式监理。
(五)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生产、供应单位,要对提供的产品质量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