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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

  招标投标活动要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诚信的原则,并合理划分标段,合理确定工期,合理标价定标。
  (二)坚持和完善工程监理制度。监理单位既要对项目法人负责,又要对政府和社会负责。要严格监理单位的资质审查,建设工程监理要通过市场竞争,择优确定监理单位。对基础设施等工程项目的施工,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对重大工程项目,要由高水平的监理公司进行监理,严禁不符合规定的监理单位进行项目监理。监理单位在工程成本、进度和质量3大目标控制中,要把质量控制放在首位。凡未经监理单位签字认可,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不得拨付工程进度款,不得进行竣工验收。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按规定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方式,按作业程序即时跟班到位进行监理,确保工程质量。对未能履行职责的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要依法处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和取消执业资格;对因失职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要追究法律责任。
  (三)坚持和完善合同管理制度。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采购和工程监理要依法订立合同,实行合同管理制度。各类合同都要有明确的质量要求,对未订立合同或合同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项目,不准开工。
  (四)建立和完善住宅建设四项制度。即开发公司向用户出具质量保证书制度,房屋保修制度,质量赔偿制度,施工劳务市场准入制度。继续实行质量否决制度,特别对因使用劣质建材、半成品、构配件及安装施工等造成的住宅工程与使用功能质量通病要进行专项治理。对存在质量通病的住宅工程,必须返工整改。对存在结构质量安全隐患、危及人民生命财产的工程,必须坚决拆除,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五)坚持和完善竣工验收制度。项目建成后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严格的竣工验收。对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一律不准交付使用。对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就交付使用的,要追究项目法定代表人的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坚持和完善质量基础管理制度。工程建设单位要把建立健全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4项制度作为工程管理的基础工作抓紧抓好,真正落在实处。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和落实质量责任制,把质量责任制分解落实到各个环节、岗位和职工,形成全方位、全过程的质量保证体系,并加强监督检查和考核。加快科技进步,抓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完善质量检测手段,提高建设工程科技含量。要加强工程建设队伍教育和培训,建立严格的项目经理执业资格制度,凡是没有经过培训,或经考试不合格未取得相应注册资格的,不准担任项目经理。对质量管理人员和施工操作人员坚持持证上岗制度,做到先培训,后上岗。凡培训考试不合格的人员,不准从事质量管理工作和上岗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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