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立参建单位工程质量领导人责任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要按各自职责对所承建项目的工程质量负领导责任。因参建单位工作失误导致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要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和参建单位法定代表人的领导责任。
(四)建立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建设项目行业主管部门、主管地区的行政领导责任人,项目法定代表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要按各自的职责对其分管和经手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如果发生重大质量事故,不管调到哪里工作,担任什么职务,都要追究相应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三、严格执行工程项目建设程序
(一)严格执行建设程序。所有建设项目都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履行报批手续,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开工报告和竣工验收等工作环节。任何部门、地区和项目法人都不得擅自简化建设程序和超越权限、化整为零进行项目审批。对违反规定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及其领导人的责任。
(二)严格把好建设前期工作质量关。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内容,达到规定的工作标准。对前期工作达不到要求的项目,一律不予审批。对违反规定审批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领导人的责任。
(三)严格实行项目决策咨询评估制度。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未经有资质的咨询机构和专家评估论证的,一律不予审批。咨询机构要对出具的评估论证意见承担责任。对评估论证意见严重失实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四、建立健全工程管理制度
(一)坚持和完善招标投标制度。除国家保密和应急抢险工程等特殊情况外,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主要设备、材料采购都必须实行公开招标。对未经项目主管部门或主管地区政府批准而采取邀请招标和议标形式的,一律不得批准开工。中标单位签订承包合同后,严禁进行转包。总承包单位如进行分包,除总承包合同中有约定的外,必须经发包单位认可,但主体工程不得分包。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干预正当的招标投标活动,严禁搞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严禁在同一经营实体或同一行政单位直接管辖范围内搞设计、施工、监理“一条龙”作业。对违反规定干预招标投标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论有无谋取私利,都要根据情节轻重作出处理;对转包和违法分包的单位,要依法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营业执照,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