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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
(青政办发[1999]023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近一个时期以来,全国接连发生几起恶性工程质量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党中央、国务院非常重视,要求采取得力措施,杜绝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的安全。目前,我市正在进行大规模的城市建设,特别是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和棚户区改造、住宅建设步伐全面加快。从近年来的情况看,我市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总体上是好的,但仍然存在不少问题,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招投标不规范,工程质量责任、项目法人责任不落实,劣质建材产品流入工地,违法转包和分包工程,住房质量投诉多,工程结构安全存在隐患,必须引起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为进一步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9]16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我市情况,特作如下通知:
  一、全面开展建设工程质量大检查
  在年初全市建设工作会议部署开展工程质量自查的基础上,各市、区和建设项目工程行业主管部门要立即组成由领导、质量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参加的检查组,按照《通知》的要求,对全市近5年来的建设工程包括基础设施项目和其他使用财政债券资金项目的工程质量进行一次拉网式大检查,重点检查基础设施工程、“双迎”工程和住宅建设工程。对查出的问题,要及时采取整改措施,认真加以解决,并将检查情况于1999年3月底前书面报市建委、市计委。
  二、建立和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
  (一)建立工程质量行政领导责任制。对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实行行业主管部门、主管地区(5市7区)领导责任人制度。市级项目,其工程质量由市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领导人负责;5市7区的项目,其工程质量由当地政府的行政领导人负责。如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除依法追究当事单位和当事人的直接责任外,还要依法追究相关行政领导人的领导责任。
  (二)建立项目法人责任制。除军事工程等特殊情况外,建设项目都要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组成项目法人,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由项目法定代表人对工程质量负总责。对在建工程,凡没有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要限期整改。对没有按要求进行整改的,要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今后凡没有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项目,一律不准开工建设。项目法人单位和项目法定代表人达不到规定条件、要求的,其项目不准开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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