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同意对
谷物联合收割机收取农机服务费的复函
(沪价行[1999]第088号、沪财综[1999]10号 1999年3月24日)
上海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办公室:
你办《关于对谷物联合收割机收取农机服务费的请示》(沪农机[1998]34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452号)的有关规定,同意乡镇农机管理部门对实行牌证管理的谷物联合收割机收取农机服务费。
二、收费标准:
1、进口自走式联合收割机每台每年90元。
2、国产悬装式联合收割机每台每年60元。
三、农机服务费主要用于购置农机化管理服务工作的设备和仪器;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场地、库房设施维护;农机具质量检查;组织农机作业活动;向农机经营者提供信息、咨询和辅导等有关管理服务工作方面的支出,不得用于农机管理部门本身的人员、奖励、福利等消费性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