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邮电管理局、省物价局关于降低全省
电话初装费和入网费标准的通知
(鄂邮局发[1999]18号 1999年3月30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电信局、物价局:
根据信息产业部、国家计委《关于调整部分电信资费的通知》(信部清[1999]134号、计价格[1999]134号)规定的固定电话初装费和移动电话入网费指导性标准,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全省降低电话初装费和入网费具体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固定电话初装费
全省固定电话初装费分为武汉市、省辖市(直管市)、县(市)及林区三个层次和甲种用户(住宅)、乙种用户(甲种以外)两个类型核定,降低后的固定电话初装费标准见附表。农村用户初装费标准比县(市)级标准作适当降低,具体标准由县(市)及林区电信、物价部门确定。
同名甲种用户安装两部以上电话,从第二部起不再收取初装费。按信息产业部要求,同名同址电话(含第一部、第二部……)从办理缴费手续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移机、改名、过户。如用户要求移机、改名、过户,必须补缴第二部、第三部……电话初装费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十八个月后,同址电话均作为普通电话使用。
二、移动电话入网费
全省移动电话入网费标准调整为500--1000元/部,由各电信部门根据不同网络、不同机型在此范围内自行确定。根据国家计委文件规定,中国联通武汉分公司向用户收取的入网费,可以省定收费标准为基础上下浮动10%。为维护市场价格稳定,电信部门(含中国联通武汉分公司)确定的入网费标准必须保持至少四个月不作变动,同时抄送上级和同级物价部门备案。
三、为规范移动电话销售市场价格行为,保证入网费标准按规定落实,各电信部门(含中国联通武汉分公司)实行的租号和优惠等业务仍按鄂价经字[1997]421号、鄂价经字[1997]489号文件规定的管理程序执行。
四、执行时间
上述标准自1999年3月1日起执行。对3月1日后已缴纳初装费、入网费的用户,均按新标准(入网费按上限)与实缴费用之间的差额将多收费用退还用户,并将新标准在营业窗口进行公告。
附件:
湖北省固定电话初装费标准调整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