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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行垂直管理后,有关人员编制的管理权限上收到省一级,即:县及其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现实有编制一律上划;工商行政管理所按陕编办发[1997]75号文件下达各地的人员编制数上划;地、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所属事业单位人员编制按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核定的编制数上划,按照陕编办发[1997]75号文件保留的工商行政管理所核编总数12%的事业编制同时上划,原下达各地的专项事业编制核销。
  4、编制上划后,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所属事业单位在职人员,根据编制状况和有关规定按在册人数划转。凡1995年12月31日后进入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商所的工人身份人员和从企业单位调入的人员,不予上划接收。1998年7月16日后进入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含事业单位)的人员一律不予接收,提拔的领导干部不予承认。离退休人员按实有人数上划。对不符合划转条件的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分流安置。为顺利实施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在重新统一核定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人员编制前,省以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人员调入和提拔任命领导干部及固定资产继续实行冻结。
  (三)干部管理
  1、地(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正、副局长(包括同级非领导职务干部,下同),经征求地方党委意见后,由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决定并办理任免手续。工商行政管理所所长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任免,报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干部管理按现行办法不变,市局局级领导干部仍实行双重管理,以市委管理为主,征求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意见。
  2、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各级领导和干部在全系统交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批和任免。
  (四)财务经费管理
  1、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收支两条线原则,从1999年1月1日起,对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财务经费按“统一管理,分级核算”的体制进行管理。
  2、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上缴省财政在当地银行开设的工商专户。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属于市级的上缴市财政,涉及上缴省和中央财政的,上缴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涉及中央财政收入部分由省财政按政策规定核拨给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上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3、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费票据由省财政厅委托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管理,罚没票据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向省财政部门领取。收费票据和罚没票据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管理,逐级发放。
  4、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业务(办案)经费和装备经费统一纳入省级财政支出预算。财政支出基数的核定以1998年度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实际财务支出作为基数,由地(市)、县上划到省财政,由省财政按核定的标准及时拨付给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再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逐级核拨,并切实予以保障。基础设施经费按基建程序办理,列入省级财政年度支出预算,拨给省工商局统一安排。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财务经费纳入市级财政支出预算,按划转人员和以上规定由西安市财政核拨。部分地(市)、县拖欠的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的工资经费,由省财政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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