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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优抚安置工作的通知

  四、进一步加快优抚事业单位建设和发展步伐
  优抚医院、光荣院、烈士陵园等是履行优抚保障的重要优抚事业单位,也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窗口,各级政府要将其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通盘考虑,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统一实施。要针对优抚医院、光荣院设施落后的实际,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逐步加大财政投入。要随着社会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优抚事业单位的休养人员和住院病员的生活标准。从1999年1月1日起,将优抚事业单位的休养人员和住院病员的伙食费标准由现行的每人每月100元提高到180元,所需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同级财政负担。积极鼓励优抚事业走社会化的路子,对他们开展经营创收活动,要在政策上优惠、项目上照顾、税收上减免、资金上倾斜,其创收所得资金主要用于事业发展、改善住院病员和职工生活,充分调动其自我发展的积极性。对于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保护单位,各级财政要加大投入力度。各级民政部门要按照分级保护的原则,作出统一维修规划,报政府审定后由同级财政安排维修保护费。在加大对优抚事业单位财政投入的同时,要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广开渠道,多方筹集优抚事业单位建设资金,不断改善优抚事业单位的基础设施和生活设施。要积极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以捐资赞助等形式参与优抚事业单位建设,推动优抚事业单位管理工作社会化。
  五、严格执行安置政策,认真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各级政府及各部门、各系统要进一步加强对安置工作的领导,努力探索适应新形势的安置工作新途径,扎扎实实地做好新时期的安置工作。
  (一)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和陕西省实施《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细则,继续贯彻“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办法,坚持“统一计划、分级负责”和“按职工比例分配任务”的原则,强化行政手段,进行指令性分配,依法保障城镇退伍军人第一次就业。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接收安置退伍军人的责任和义务。必须依法完成当地政府分配的安置任务,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拒绝。各行业、各部门制定本系统用人用工计划和下达增人指标时,不得与退伍安置政策相抵触,不允许限制下属单位接收退伍士兵。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对拒绝接收或完不成接收安置任务的单位,要追究其领导者的责任或予以处罚,具体办法由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规定,对顶着不接、拖着不办、拒绝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由当地政府责令改正,并通过新闻媒介予以曝光;对有关领导者和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或予以处罚。同时不免除该单位接收任务,责令其限期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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