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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优抚安置工作的通知

  为增强优抚保障的实力,各级民政部门要努力创造条件,通过政府补贴、社会捐赠、赞助和优抚对象自然减员转入、优待金兑现结余等多种方式建立拥军优属保障资金。要加强拥军优属保障资金管理,规范运作,专款专用,主要用于解决优抚对象的生活、住房、医疗等特殊困难和扶持发展生产。
  要发挥社会团体和基层服务组织在拥军优属中的积极作用。通过社区服务、家庭挂钩服务、送温暖活动等多种形式,为优抚对象排忧解难。各部门、各行业要认真落实优抚对象的优先优惠政策,切实体现社会和群众对优抚对象的特殊关怀和照顾。
  三、认真落实各项优抚政策,依法维护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研究新形势下优抚工作的特点和规律,积极探索政策法规与行政手段相结合、社会行为与公民义务相结合的优抚工作新路子,切实解决优抚工作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
  (一)加大解决优抚对象“三难”问题的力度。要认真落实医疗政策,切实解决优抚对象医疗难的问题。对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在乡老红军、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要按规定实报实销,不得定额包干给个人;对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孤老优抚对象、精神病复退军人的医药费,当地政府要给予全免;对“三属”、在乡三等伤残军人、带病回乡的复退军人无力支付医疗费的,当地卫生部门应根据其家庭经济状况酌情给予减免,所需经费由县(市、区)拨专款解决。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无军籍职工,其医疗费由当地卫生部门负责纳入统筹医疗体系,按有关规定报销。实行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地区,在建立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和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中,要按有关规定对优抚对象给予照顾。在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中,对优抚对象要制定优惠政策,优抚对象可优先分配购买公有住房、优先租赁由政府或单位提供的廉租房。对无房和住危房、漏房的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当地政府要给予一定修缮住房补贴,并要组织群众帮工、帮料,限期帮助这部分人解决住房难的问题。各地在开展扶贫攻坚活动中,要把优抚对象作为重点扶持对象,列入扶贫攻坚计划,投入一定扶持资金,并从信息、技术、工商、信贷和生产资料等方面给予倾斜,做到扶贫先扶优,力争通过3年时间的努力,使全省优抚对象基本摆脱贫困。
  要认真落实军队离退休干部的各项生活待遇,做到按时发放,不拖不欠。
  (二)努力为优抚对象提供特殊社会保障。城镇企业在用工制度改革中,当地政府要对优抚对象制定有效的保护政策,保证“三属”、伤残军人和军人妻子等优抚对象优先上岗;企业破产或被兼并时,劳动人事部门要优先安排优抚对象再培训、再就业。农村在进行各类提留、社会集资和安排义务负担时,对烈属、二等以上伤残军人、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老复员军人以及其它孤老、特困优抚对象要给予减免,减免办法由县(市、区)政府自行确定,原则上孤老、特困优抚对象不承担上述义务和负担。未经优抚对象同意,不得强行扣除其抚恤补助费抵押各类提留和集资。城乡在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中,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不计入家庭收入,确保生活困难的优抚对象能享受双重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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