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逐步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优抚保障制度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新形势下优抚工作的新情况,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确定的原则,区别不同对象,明确各级政府和社会、群众各自的责任,逐步建立和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多层次、多形式的优抚保障制度。
(一)加大投入,积极建立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要逐步缩小优抚对象与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差距,必须加大各级地方政府的责任,坚持上下结合、共同负担的保障制度。对于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烈属(包括牺牲、病故军人家属)、革命伤残军人、在乡老红军(含红军失散人员)等重点优抚对象,要认真落实民政部、财政部制定的统一标准。其标准高出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和城乡居民人均生活水平的,高出部分予以保留。其标准达不到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由当地政府负责补足。对于地方政府负责保障的年老体弱、生活困难的在乡老复员军人,根据国家要求和我省财力状况,逐年调整其定期定量补助标准,从1999年至2003年的5年内,每年将在乡老复员军人的月定补标准提高10元。在此基础上,按照当地农村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增长幅度,逐年提高定期定量补助标准,使这部分人的生活水平随着社会生活水平的提高同步增长。调整在乡老复员军人补助标准所需经费,由地市、县财政负担。
(二)全民动员,努力完善优抚保障的整体功能。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优抚工作的通知》精神,充分发挥社会、群众在优抚工作中的重要作用。除老红军外的其他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调整,以及优抚对象在住房、生活、医疗方面困难的解决,均按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当地政府(以县为单位)统筹安排落实。国定贫困县通过转移支付的办法给予补助。省财政厅、民政厅要尽快制定分级负责和财政分级负担的具体标准和办法。要根据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水平的增长,提高义务兵家属优待标准,确保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农民人均收入的80%,并逐步达到当地上年度农民人均收入水平。各地要积极研究制定城镇义务兵家属优待办法,逐步开展城镇义务兵家属优待工作。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实行以县为单位社会统筹的办法,在有条件的县先实行,再逐步推开。对享受抚恤补助后生活仍有困难的在乡烈属、革命伤残军人和在乡老复员军人,以及城镇享受抚恤补助、现收入无保障、生活水平低于当地一般居民生活水平的优抚对象,也要适当给予优待,其优待标准应不低于义务兵家属优待标准的二分之一。对社会统筹的优待金,要加强管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并制定严格的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