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优抚安置工作的通知
(陕政发[1999]15号 1999年4月17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长期以来,各级政府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抚安置工作的政策规定,努力保障优抚对象的基本生活,依法维护优抚安置对象的合法权益,不断提高优抚安置对象的社会政治地位,为巩固国防、维护社会稳定、促进两个文明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优抚安置工作也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如优抚安置法规建设滞后于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实践;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偏低,生活水平与人民群众生活水平差距较大;一些重点优抚对象年老多病,生活、医疗、住房难问题日益突出;优抚事业单位基础设施差,难以保障重残、重病优抚对象的供养和治疗;部分地方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不能及时落实到位;城镇退役士兵安置难的问题越来越突出等。为妥善解决当前优抚安置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优抚安置工作,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优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8]7号)和去年国务院召开的全国拥军优抚安置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稳定发展的大局出发,切实加强对优抚安置工作的领导
优抚安置对象是为国家的解放和建设事业做出特殊贡献的社会群体。优抚保障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社会性很强的特殊社会保障。保障优抚对象的基本生活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相适应,是优抚工作的基本任务。各级政府要从巩固国防、密切军政军民关系、保持社会稳定、维护国家安全和促进经济发展的大局出发,努力增强特殊社会保障意识,切实加强对优抚安置工作的领导。要把优抚安置教育作为全民国防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内容,以广泛深入的拥军优属活动为载体,不断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国防观念和拥军优属意识。要按照“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确立的社会保障体系,将优抚安置保障纳入当地社会发展计划,统筹安排,制订具体发展规划。特别要针对当前优抚安置工作中存在的热点、难点问题,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增加财政投入,努力保障优抚对象的生活水平达到或略高于当地群众的平均生活水平,依法维护优抚安置对象的合法权益。各级民政部门要积极主动地协调各有关方面认真履行拥军优属职责,研究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拥军优属政策,扎扎实实抓好各项优抚安置工作的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