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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电力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印发“电力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青国税税政[1999]92号 1999年4月26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现将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电力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鲁国税所[1998]7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电力企业应严格划分就地纳税机组和汇总纳税机组的财务核算,不得相互混淆、按转成本费用等支出。
  二、各电力企业所属的为供发电提供服务的企业,包括工业制造、修理、修配、运输、物资供应企业以及其他非电力企业,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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