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税系统税务公文主题词表》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税系统税务公文主题词表》的通知
(鲁国税发[1999]33号 1999年5月4日)


各市、地区国家税务局,省税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1998年12月31日修订、印发的《税务公文主题词表》(国税发[1998]229号),结合当前国税工作的实际情况;现重新修订和印发《山东省国税系统税务公文主题词表》,自1999年6月1日起施行。省局1995年11月21日印发的《山东省国税系统税务公文主题词表》(鲁国税函发[1995]286号)同时废止;

使用说明



  为适应国税系统办公现代化的要求,便于计算机检索和管理公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修订的《税务公文主题词表》和目前国税工作的实际情况,省局对1995年编制的《山东省国税系统税务公文主题词表(试行)》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山东省国税系统税务公文主题词表》(以下简称词表),对已停止使用和不常使用的词作了删除,增加了部分新词。词表用于标引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印发的文件和各级国税机关报送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的文件。
  一、编制原则
  (一)词表结构务求合乎逻辑,具有比较宽的涵盖面,便于使用。
  (二)词表体现文档管理一体化的原则,即词表中主题词的区域分类和类别词可分别作为档案分类中的大类和属类。
  二、体系结构
  (一)词表共由17类1456个主题词组成,分为主表和附表两个部分。主表有14类1021个主题词,附表有3类435个主题词。词表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是对主题词区域的分类,如"流转税"、"所得税"类等。第二层是类别词,即对主题词的具体分类,如"流转税"类中的"增值税"。第三层是类属词,如属于增值税范畴的"专用发票"。第二层和第三层统称为主题词,用于文件的标引。
  (二)曾列入1995年编制的《山东省国税系统税务公文主题词表(试行)》中而不再继续用作标引的主题词,在本表中用黑体字,单列在类别词之后,以备检索1999年6月1日以前的公文使用。
  三、标引方法
  (一)一份文件的标引,最多不超过6个主题词。主题词用黑体字,标在文件的抄送栏之上,顶格写。
  (二)标引顺序是先标类别词,再标类属词。在标类属词时,先标反映文件内容的词,最后标反映文件形式的词。区域词标在反映文件形式的词之前。如《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济南炼油厂纳税地点问题的批复》,先标类别词"税务",再标类属词"纳税地点",然后标区域词"济南",最后标文种"批复"。
  (三)一份文件如有两个以上的主题内容,先集中对第一个主题内容进行标引,再对第二个主题内容进行标引。如《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传达贯彻全省国税局长会议精神并做好信息工作的通知》,先标反映第一个主题内容的类别词"税务",再标类属词"会议";然后标反映第二个主题内容的词的"信息"、"工作",最后标"通知"。
  (四)主题词的标引应通过分析文件所表述的内容,同时结合标题,提炼出该文件真正具有检索意义的主题概念,并将其准确规范地转换为词表中的主题词。标引时,对可有可无的不必标引,有专指的就不用涵盖面比其大或比其小的,有单个主题词能表达含义的就不用组配的。
  (五)根据需要,可将不同类的主题词进行组配标引。
  (六)当词表中找不出准确反映文件主题内容的类属词时,可只在类别词中选择适当的词标引。
  (七)凡上报政府的文件,必须先标类别词"税务",再按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标引其它词。
  (八)在标引公文主题词时,遇到新开征的"税种"名称未列入本词表的,可作为自由词用于标引。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