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
部署和组织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闽地税稽[1999]7号 1999年5月6日)
各地、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地(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部署和组织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9]5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规范税收专项检查工作。1999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省局原则上只在每年上半年和下半年各部署一次税收专项检查工作。各地市局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增加税收专项检查工作内容并组织实施。
二、加强国、地税工作联系。各级地税部门要加强同国税部门的联系,协商制定工作联系制度,研究税收检查事项,沟通工作情况,做好税收检查工作。
三、明确专项入库工作。上级统一部署的税收专项检查查补的税费款和所加收的滞纳金、罚款,原则上就地按规定级次入库。省级稽查部门对下级进行专项质量抽查的查补收入按规定入省级稽查收入专户。
四、1999年涉外税收检查工作。各涉外税务部门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有重点地安排好涉外税收的日常检查工作。年度终了后,各地要将1999年涉外税务检查基本情况、主要问题,以及下一步管理措施和建议等写进各地稽查工作书面总结,并填报涉外税收日常检查情况的汇总表(地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