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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发农业科技人才资源加速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通知

  (五)多形式、多渠道培训农业科技人员。充分发挥农校、农广校、农函大及有关大专院校的作用,开展职业教育和培训;开办各种形式的短期培训班,有计划地选送农村青年到有关大专院校进行学历委培;有选择地组织农业科技拔尖人才出国出境培训;支持能工巧匠“带徒弟”传授技艺;组织专家服务团现场解决农业科技拔尖人才遇到的种、养关键性技术难题。要制定农业科技人才培训的具体政策和管理办法。
  六、搞好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建设
  (一)研究制定《济南市农业科技成果示范园区管理办法》,在政策上、资金上予以倾斜,使园区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二)在全市建立包括引进国外智力示范园在内的20个综合利用国内外科技成果、具有区域经济特色的农业科技示范园区。2~3年内,全市每个乡镇都要建立起科技示范园区。市农口各局也要抓好自己的科技示范园区建设。
  七、建立农业科技人才的竞争奖励机制
  (一)凡获得国家、省科技进步三等奖和市科技进步一等奖以上的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重奖。对获奖项目的首位人员,由市政府授予相应荣誉称号,优先推荐享受政府特殊津贴,每人每年补贴2000~5000元。对选聘、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授予济南市客座专家,贡献突出的给予重奖。设立“济南市科技兴农竞赛活动奖”,对农技推广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个人和项目进行表彰奖励。
  (二)企业和非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工资待遇可完全放开,由用人单位依据其贡献大小自行确定。
  (三)继续执行市政府办公厅济政办发[1994]66号文件规定,在县以下农业第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向上浮动一级工资,5年固定一级,并继续上浮一级。大专以上毕业生到乡镇工作的,可取消见习期直接确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在按技术职称确定工资的基础上,再上浮2级工资。被村农技服务组织聘用的已获得“绿色证书”的农民技术人员,给予适当的岗位津贴。乡镇农业科技人才的工资由县(市)区财政列支,由县级主管部门直接发放。各县(市)区人事部门每年要定期检查一次乡镇农业专业技术人员的工资发放情况,对不能全额发放的单位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解决。
  (四)获得农民技术职称(包括农业技师、农业高级技师)的农业科技人才可优先接受县、乡两级农业技术推广单位的聘用,其工资待遇应相当于相同岗位国家专业技术人员的工资。凡受聘连续工作10年以上的,在不超编的情况下,根据工作需要,可聘为合同制工人或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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