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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发农业科技人才资源加速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通知

  三、引进高层次农业科技人才的鼓励政策 凡引进国内的具有高级职称和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高层次农业人才,可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一)凡正式调入我市的,其本人及随迁配偶、未成年子女,优先纳入全市人口机械增长计划,免收城市增容配套费。
  (二)凡工作地点在市郊和村镇的,其户口原则上落在实际居住地,本人有要求的,也可落在市区或县(市)政府所在地。其人事档案由市或县(市)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代理,具体管理由市级农业有关部门负责。其配偶和子女是农业人口的,可优先办理“农转非”。
  (三)对来济领办私营企业、兴办合资企业或暂未落实接收单位的,允许将户口落在实际居住地或接收单位(允许接收单位设立集体户口)。人事关系和人事档案可存放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实行人事代理,其职称考评、出国政审、党团关系等由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提供代理服务。
  (四)建立济南市农业专家公寓,解决引进人才的住房问题,使农业专家每户达到3室2厅(不少于90平方米)以上住房。在专家公寓建成之前,可先由用人单位提供3室2厅住房一套。用人单位经费比较困难的,可由政府酌情给予资助。
  (五)为引进的高层次农业科技人才办理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每年为农业专家组织一次查体和疗养。来济领办私营企业、兴办合资企业或暂未落实接收单位的农业科研人才,其社会保险由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提供代理服务。连续被县、乡两级农业技术推广单位聘用10年以上的获得职称的农业科技人才,属合同制职工的,由聘用单位从聘用之日起为其办理养老保险。
  (六)对受聘来我市工作的农业科技人才夫妻分居时间超过半年的,每年可享受探亲假20天,往返路费由用人单位报销。引进的农业科技人才随迁配偶有正式工作的,按就近、对口的原则分配到效益较好的单位工作。并适当照顾其子女入托、入学、就业。
  四、充分发挥现有农业科技人才的作用
  (一)鼓励和引导现有市、县(市)区内农业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通过多种形式兴办、领办推广农业技术和转化科技成果的产业或以技术入股形式创办农业科技实体;按有关政策承包荒山、荒地、荒滩。到农业生产第一线从事有偿服务的在职农业专业技术人员,可保留原工资收入,在履行有关合同后,其创收利润或创收的税后利润的70%作为个人收入,其余的上缴原单位,其中20%作为农技推广资金,10%作为集体福利资金。鼓励各类农业科技拔尖人才以技术、资金入股,兴办股份合作制企业,或承包、租赁中小型国有企业、乡镇企业,兴办民办科研实体和发展开发型经济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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