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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问题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
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问题的通知
(鄂政办发[1999]22号)


咸宁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是实行土地用途管制的基础,也是依法审批建设用地的依据。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及国土资源部的有关规定,加强我省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以下简称规划)的审批管理, 提高审批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审批权限
  省级规划和50万以上人口的城市(武汉市、 荆州市、黄石市、襄樊市)规划按规定报国务院审批; 不在上述范围的市(州、地区)、县(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省里确定的小城镇综合改革试点镇和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所辖乡(镇)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省人民政府委托恩施自治州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武汉、荆州、黄石、襄樊除外)参照本通知规定审批乡(镇)规划。 指定报省审批的乡(镇)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委托省土地管理局代为审批。各市、州人民政府审批的规划报省备案。
  规划批准实施后需要修改的,修改后规划审批仍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质量要求
  (一)规划要体现正确的指导思想和原则,规划目标切实可行,土地利用结构调整与布局科学合理,规划协调衔接到位。
  (二)县级规划要符合《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技术规程》要求,地级规划参照《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技术规程》要求执行。
  (三)乡(镇)规划要符合《湖北省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技术要点》要求。
  (四)规划要贯彻中发(1997)11号和鄂发(1997)7号文件精神;要符合国土资源部和省土地管理局有关文件规定。
  (五)规模要贯彻国务院关于灾后重建的“三十二字”指导原则,符合新《土地管理法》的要求。
  (六)规划已经切实按照上级土地管理部门的评审意见作了修改补充和完善。
  三、报件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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