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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上海市私营企业与外商举办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有关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工商行政管理局关
于上海市私营企业与外商举办中外合资、中外合
作企业有关规定的通知
(沪外资委批字[1999]第234号 1999年3月9日)


各区、县外经委、工商行政管理局;各控股(集团)公司、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浦东新区经贸局:
  为鼓励和规范上海市私营企业与外商共同设立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现就上海市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与外商共同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凡依据《公司法》在国内注册登记、注册资金已全部到位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且所累计向外投资额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的企业法人,均可与外商共同设立中外合资、合作企业。
  二、申请程序:符合上述条件的私营企业,凡与外商共同设立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允许类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根据《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条例》的程序,由市外资委、浦东新区管委会、外高桥保税区、各区县政府(以下简称受理机关)按审批权限受理审批。凡限制类或许可证项目,均由受理机关报市外资委审批。批准后,按企业法人登记条例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核准程序审核发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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