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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随州市电力公用事业附加费的批复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随州市电力
公用事业附加费的批复
(鄂价重字[1999]82号 1999年3月30日)
随州市物价局:
你局报来《关于调整随州市电力公用事业附加费征收标准的请示》(随价字[1999]30号)收悉。为缓解你市城市路灯建设与维护资金短缺的矛盾,经研究,同意你市除居民生活照明用电外,其他用电城镇电力公用事业附加费征收标准,从1999年4月1日起,按目录电价的5%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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