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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提高本市退养人员生活费标准的通知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提高本市
退养人员生活费标准的通知
(沪劳保养发[1999]34号 1999年4月9日)


各部、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人事局、劳动局,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经研究决定,对由单位按月发给生活费的退养人员(不含征地养老人员)的生活费标准作适当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调整标准在原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10元。
  二、按本通知提高生活费标准所需的费用,由单位按原资金渠道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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