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违反代收代付规定,牟取非法利益;
(四)不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或者使用虚假、不规范的标价手段欺骗购房者;
(五)虚置成本、短给面积、进行价格欺诈的;
(六)在商品房交易过程中,违反公平、公开和自愿选择原则,强制或串通其他部门(单位)变相强行要求购买者接受应由购房者自愿选择的服务;
(七)其它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对十四条所列的价格违法行为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福建省价格管理条例》及有关法规、规章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应自觉遵守商品房价格管理的有关政策,接受和服从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管理和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六条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查处商品房销售中的价格欺诈行为。
第十七条 省属房地产开发公司和中央、部队、外省省属以上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商品房价格由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管理,其余按地域隶属关系由地、市、县、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管理。
第十八条 本规则由省物价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商品房售房标价书(样式)
一、简况 开发经营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联系人
所售楼房名称
坐落位置
预售许可证号
二、售房价格内容 所售商品房为第 幢(座)第 单元第 层第 号房
该商品房类别 建筑结构
房型规格 商品房层高 米
该商品房销售建筑面积 平方米
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平方米
应分摊公用建筑面积 平方米
开发经营企业确定的商品房销售基准价格每平方米建筑面积 元,楼层差价率 %,朝向差价率 %。 销售价格付款方式(优惠折扣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