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行为的处罚标准》的通知[失效]

  第十二条 其他未按规定印制发票的行为,由国税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视情节轻重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印制发票企业发生其他未按规定印制发票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同时取消其印制发票资格。
  第十三条 取消企业印制发票资格,由省国税局审查确定。

第三章 对未按规定领购发票行为的处罚

  第十四条 应向国税机关领购发票而向国税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包括假发票)的,由国税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发票,并处1,000元以上的罚款。
  第十五条 倒买倒卖发票(包括假发票)的,由国税机关依法予以查封、扣押、销毁发票,没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私售发票的,由国税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的罚款。
  第十七条 贩运、窝藏假发票的,由国税机关依法予以查封、扣押或者销毁,没收非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的罚款。
  第十八条 盗取(用)发票的,由国税机关没收所盗取(用)的发票和非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的罚款。
  第十九条 向他人提供发票或者借用他人发票的,由国税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的罚款。
  第二十条 对其他未按规定领购发票的行为,由国税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视情节轻重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章 对未按规定开具发票行为的处罚

  第二十一条 应开具而未开具发票的,由国税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每份20元以上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每份50元以上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单联填开或上下联金额等内容不一致的,由国税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每份100元以上的罚款。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