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或废止、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9月5日,实施日期:2011年9月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行为的处罚标准》的通知
(鲁国税征[1999]20号 1999年5月7日)
各市、地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
为切实加强普通发票管理,规范基层处理普通发票违法行为的执法活动,确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省局在广泛征求意见,反复讨论修改的基上,研究制定了《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行为的处罚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行为的处罚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我省国税机关对印制、领购、开具、取得和保管发票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处罚时,依据本标准执行。
第三条 国税机关对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
三十六条所列两种或两种以上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行为的,可以分别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