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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办税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五、资格证书的使用
  纳税人的各项涉税事宜必须由主管国税机关认定的办税人员办理,办税人员在办理下列税务事宜时,必须向受理人员出示《办税人员资格证书》:
  1、办理税务登记的变更、停复业、注销申请,以及税务登记证件的验换证;
  2、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年检;
  3、申请印购、代监开、认证发票及调整发票供应量;
  4、申请开具《固定业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企业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
  5、办理延期纳税申报、延期纳税申请以及申请减免滞纳金;
  6、申请开具专用缴款书;
  7、申请办理税款退库手续;
  8、主管国税机关规定的其他涉税事宜。
  办税人员资格证书是办税人员从事办税工作的证明,应妥善加以保管,不得转借他人使用;办税人员资格证书如有遗失,应及时向主管国税机关报失,申请补发。办税人员如外出或遇有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办理有关涉税事务时,应事先向主管国税机关报告,并明确代办人。
  六、办税资格的取消
  主管国税机关应加强对办税人员的管理、对办税人员的各类税务违章行为应及时在其办税资格证书上做好记录,办税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取消其办税资格,并通知纳税人重新确定办税人员:
  1、纳税人原税务登记的内容发生变化已超过半年,办税人员仍未按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手续的;
  2、连续二个月迟申报或者当年迟申报次数累计超过三次,以及当年不申报次数累计超过二次的;
  3、未按规定的要求保管发票,造成发票遗失或被盗在二次以上的;
  4、因办税人员的工作过失导致纳税人一次少缴税款在五万元以上的;
  5、明知本单位有偷漏税行为,拒不向主管国税机关报告的;
  6、屡次将办税人员资格证书转借他人代为办理涉税事宜的;
  7、曾在失踪户中担任过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并与该纳税人的失踪存在关联责任的;
  8、主管国税机关规定的其他行为。
  办税人员因上述原因被取消办税资格的,主管国税机关应及时收缴其办税资格证书,并且不得再为其重新办理办税资格认定;被取消办税资格的办税人员如已在其他单位兼职担任办税人员的,主管国税机关一经发现也应立即取消其办税资格。
  七、各县市局根据本办法制订具体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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