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主管国税机关对办税人员报批资料应认真审核,并做好对办税人员岗前的税收业务知识培训工作,对参加培训并考试合格的,发放《办税人员资格证书》,凡未参加培训或考试不合格的,不得发放《办税人员资格证书》。办税人员的资格证书号码按地区简称外加六位数进行编制,其中第一位数代表着分局号,其他五位数为顺序号,市区分局的分局代号分别为:一分局:1,二分局:2,三分局:3,四分局:4,新区分局:5,园区局:6,外税分局:7;县区分局的分局代号由各市局确定。例:苏州市国税一分局某企业办税人员的办税资格证书号码为:苏100001。
3、市区范围内办税人员的岗前培训工作由市区各分局结合新办企业税法知识培训同时进行,现有纳税户中的办税人员如曾参加过主管国税机关举办的税法知识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的,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不需培训直接参加办税人员资格考试;县区由各县市局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的培训方式。
4、纳税人报送的《办税人员资格审批表》除返回纳税人一份外,其余资料均需纳入该纳税人的户籍资料进行管理。
5、主管国税机关应加强对办税人员的日常管理,敦促办税人员自觉履行办税人员职责,定期或不定期的组织办税人员业务培训,提高办税人员的业务水平,在遇有税收政策变动时,应及时通过税法公告会等形式告知办税人员。
四、办税人员的工作职责
办税人员在税收业务上接受主管国税机关的指导,其主要工作职责有:
1、及时掌握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及资金运用情况,对原登记内容发生变更或经营规模作出调整的,应及时向主管国税机关报告,并按规定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
2、负责发票及其他税务票证的申请领购及保管工作,按规定的要求存放、保管各类税收票证,对本单位税务票证的正确使用进行辅导、监督,及时纠正未按规定使用税务票证的行为;
3、负责纳税申报工作、及时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手续,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将税款解缴入库,遇特殊困难,按规定的要求办理延期纳税申报或延期纳税手续;
4、配合主管国税机关做好新办户的实地情况调查、税源情况调查以及税收检查等工作,如实向调查人员、检查人员提供资料、反映情况,保证税务调查、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5、参加主管国税机关组织的税收业务辅导,及时向有关部门和领导宣传税收征管工作的规定和要求,保证各项税收政策的贯彻执行,对本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不符合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拒绝执行,并有权向上级主管部门和税务机关反映情况;
6、主管国税机关规定的其他工作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