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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试行)

厦门市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试行)
(厦府办[1999]078号 1999年5月16日)


  为严格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标准。
  本市各行政执法部门(包括经法定授权或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案卷均适用本标准。
  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做到:
  (1)主体合格。行政处罚必须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法定授权组织或受委托组织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或法定授权范围内或委托范围内实施;
  (2)被处罚对象确认准确;
  (3)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即基本事实与情节认定准确,具备主要证据;
  (4)适用法律正确。即行政处罚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要求,法律、法规、规章及其条款引用准确;
  (5)程序合法。主要包括①立案审批程序规范;②先调查取证,后决定处罚;③决定处罚前向当事人告知其具有陈述和申辩权利;④符合听证要求的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利,并按规定举行了听证;⑤有法定前置程序的履行了该程序,如责令改正程序、重大处罚集体决定程序等;⑥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符合法定程序;⑦符合其他法定程序。
  (6)属于行政处罚范围。对构成刑事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案卷评查标准
  该评查标准采用百分制计算方法。具体评分方式是:对缺少项目基本要素之一或项目基本要素表述不清的扣除项目分。将各项目扣分后的余分相加即为总得分。
  1、立案阶段:(共14分,每项2分)
  (1)有当事人基本情况。包括单位名称和法定代表人姓名或个人姓名、地址(住址)等;
  (2)有案件来源。应注明案件来源是自查、举报、交办或移送等;
  (3)有案情记载;
  (4)有立案依据。应引用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全称,并注明具体条、款、项等;
  (5)有承办人和承办机构的意见和签名;
  (6)有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意见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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