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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加快利用外资的若干规定

合肥市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加快利用外资的若干规定
(1999年3月31日)


  为了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提高我市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水平,大力发展支柱产业,增加全市经济总量,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继续执行国家、省赋予我市现行的各项鼓励外商投资、加快利用外资的政策规定及《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速开发区建设和发展的决定》(合政[1998]150号)。
  第二条 鼓励外商投资兴办先进技术企业和产品出口企业。兴办上述企业,除享受国家减免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外,在减半征税期间,企业纳税后,凭入库税单由市财政部门予以全部返还属市财政收入部分。
  第三条 鼓励外商投资建设交通、能源、港口和水利、环保等基础设施。对于从事交通、能源、港口建设的外商投资企业,除享受国家有关政策外,在减半征税期间,企业纳税后,凭入库税单由市财政部门予以全部返还属市财政收入部分。对于从事水利、环保等基础设施建设的外商投资企业,经批准,从获利年度起,对企业所得税实行先征后返,企业纳税后,前5 年凭入库税单由市财政部门予以全部返还属市财政收入部分,后5年减半返还。
  第四条 鼓励外商投资重点工业项目。对其总投资在1000万美元以上,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查确认,比照第二条政策执行。外商投资上述工业项目,符合条件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允许其固定资产加速折旧。金融部门将本着优先扶持的原则,对短期流动资金贷款,给予适当支持。
  对外商投资我市特别鼓励的支柱产业重大项目,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经市政府批准,对其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适当优惠。
  第五条 鼓励外商收购破产企业。外商整体收购破产企业,继续享受市政府《关于鼓励收购破产企业的若干意见》(合政(1996)207号)的有关政策。 对其为安置破产企业职工就业而成立的新企业,享受市政府有关的再就业优惠政策。同时,在3年内,免收其各项建设规费。
  第六条 鼓励外商投资1000万美元以上(含1000 万美元)的大项目。其项目建设用地,经批准,允许投资者2年内分期缴付土地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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