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印花税纳税
检查的有关问题的通知
(沪地税地[1999]13号 1999年4月2日)
为实施1999年《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印花税纳税检查的通告》,现将检查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凭证及范围:
本次检查的凭证及范围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列举的凭证,其中包括实行汇总缴纳、代征代扣代缴的凭证以及在国外书立在我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受我国法律保护的凭证。
二、检查的内容
(一)在营业账簿和其它应纳税凭证上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贴花,粘贴的印花税票(印花税收讫专用证)是否予以注销,有否将已贴用的印花税票(印花税收讫专用证)揭下重用;
(二)已贴花的凭证所载金额有增加的部分,是否足额补贴印花;
(三)对应贴花的未兑现合同,是否贴花和按规定期限保存,有无私自销毁;
(四)纳税单位有否擅自以汇缴方式办理纳税;
(五)纳税单位有否将单位内所有应税凭证合并计税,以汇缴或开“印花税缴款书”方式纳税;
(六)主管税务机关是否按规定核批汇缴单位,即应同时具备同一种类应纳税凭证需频繁贴花和每月应纳税额在5万元以上两个条件;
(七)已办理汇缴单位的汇缴手续是否完备。如纳税单位是否书面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有否书面批复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单位是否核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汇缴许可证》;
(八)汇总缴纳的凭证有否缺漏和超过限缴日期;
(九)负有代扣税义务的纳税人,是否按规定代扣代缴税款;
(十)代扣税单位有否将应代扣代缴的税款截留或挪作他用,是否按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缴库期限解缴税款;
(十一)凡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包括未办理登记、有书立领受应税合同《凭证》的单位)是否向主管税务机关领用《印花税纳税登记册》或该册已领用但已用完,却尚未按规定及时再领用的;
(十二)纳税人是否按《印花税纳税登记册》的填写内容及时、认真予以登记。
三、检查的方法、步骤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