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适用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
投资企业适用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闽国税外[1999]32号 1999年4月8日)


  据一些地、市反映,部分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要求自被省科委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之日所属的纳税年度起,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并重新享受企业所得税免征两年的税收优惠。为严肃税法,及时杜绝擅自越权减免税的违法行为,现就高新技术企业如何适用税收优惠政策问题重新明确如下: 
  一、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自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之日所属的纳税年度起,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其生产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可以从获利年度起的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三、外商投资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之日的所属纳税年度在企业获利年度之后,可就其适用的减免税期的剩余年限享受减免税优惠待遇;凡在依照有关规定适用的减免税期限结束之后才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不应追补享受有关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待遇。
  四、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设立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得比照区内企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