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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重点税源户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三批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2月10日 实施日期:2009年2月10日)宣布废止或失效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重点税源户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地税计[1999]226号 1999年4月26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处室:
  随着征管改革的不断深入和“两新”机制的建立、全面运转,税源监控在全局整体工作格局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税源监控的基础在于掌握税源的规模与分布,税源监控的核心在于重点税源的监控与管理。为此,根据我局1999年工作要求,特制定重点税源户管理办法。
  一、确定重点税源户的基本原则
  1.各区县、分局重点税源户的管理以计算机大系统为依托,全面监管,实行市局、区县分局、税务所三级管理,使重点税源户监控面达到各区县、分局地方税收收入的60%。
  2.重点税源户的确定要兼顾各级次、各行业。重点监控金融保险业、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建筑安装业、代理业、社会服务业(参考营业税服务业税目)、房地产业等重点税源行业。同时根据本辖区经济和区域的特点侧重监控影响辖区内经济和税种的支柱行业。
  3.重点税源户管理要实行分税种横向与纵向的监管,市局建立分税种的重点税源户,各区县分局对所管税种收入占全市税种比重较大的税源要重点监控。
  二、建立和完善重点税源户的管理制度
  1.建立重点税源户信息交流制度。定期深入到重点税源户,听取汇报、召开重点税源户信息交流会,全面了解重点税源户生产经营情况,掌握税源,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及时制定有关措施,保证税收收入平稳、持续的增长。
  2.建立重点税源户档案管理制度。积累重点税源户的基础资料,对市局、区县局和各税种的重点税源户,依托税务管理信息系统及时掌握本辖区税源户的纳税情况、生产情况和财务状况。
  3.建立重点税源户调查研究制度。调查研究是推进工作的重要手段;是了解各项政策、措施执行结果的重要方法;是掌握税源发展变化情况的重要途径。各级征收机关和税种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重点税源户的调查研究,结合经济税源情况,针对重点税源和重点行业广泛开展调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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