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税收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查备案制度》的通知
(鲁地税函[1999]115号 1999年5月6日)
各市(地)、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山东省地方税收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查备案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
山东省地方税收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查备案制度
第一条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收法规规章、税收规范性文件备查备案规定》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地方税收法规是指由省、省会城市以及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涉及地方税收的法规。
本制度所称地方税收规章是指由省、省会城市以及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涉及地方税收的规章。
本制度所称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是指省、市(地)、县地方税务局单独或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在本辖区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涉及地方税收的解释、规定和办法等。
第三条 下列文件不适用本制度
(一)税务机关内部的具体工作制度、规定、文件;
(二)对具体事项的布告、公告及行政处理决定;
(三)原文转发省地方税务局或省地方税务局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四)有关计划、财务、供应指标的分配、各种报表的填报、税源调查等文件;
(五)宣传、教育、监察、人事方面的文件。
第四条 各市、地发布的地方税收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由市(地)地方税务局负责,在正式发布之日起五日内,由本级地方税务局一式二份报省地方税务局备案。
第五条 省地方税务局对备案的税收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就下列几个方面进行审查:
(一)是否同法律、行政法规、税收规章相抵触;
(二)是否变更了法律、行政法规、税收规章的适用范围;
(三)是否超越权限、变更税目、税率;
(四)是否符合程序及规范化要求。
第六条 省地方税务局对报送备查、备案的材料,在审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商请发文机关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