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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政府采购制度的通知

  (二)政府采购的基本程序
  1、采购单位向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填报《政府采购申报审批表》。
  2、财政部门对采购单位申报的采购项目进行审核报批,并将已批准的采购项目通知政府采购中心。
  3、政府采购中心按财政部门的要求直接组织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活动。
  4、招标活动按招标、投标、询标、评标、定标步骤实施。采购单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5、政府采购项目以采购单位为主组织验收,政府采购中心监督验收。
  6、集中采购的款项,由政府采购中心通过“采购资金专户”拨付供货单位。
  三、关于政府采购的组织和管理
  (一)市政府成立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政府采购工作的宏观决策,协调和处理政府采购工作中的有关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
  (二)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政府采购制度和分步实施方案,编制采购目录,编制政府年度采购计划和审定单位采购项目计划,拨付政府预算内外安排的采购资金,审查和批准招标机构的代理资格。
  (三)政府采购中心是政府批准设立的,由财政部门管理的,负责政府采购具体事务的专门机构,直接组织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开展招标采购活动,管理“采购资金专户”资金。
  (四)采购单位是指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并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有关社会团体,在采购项目批准后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编制招标预算,将单位应配套的自筹资金及时缴入“采购资金专户”,参与招标并参加评标委员会,签订采购合同及验收采购项目。
  (五)政府采购中心统一设置“采购资金专户”,实行专户储存、先存后支、专款专用。财政部门安排的采购资金直接拨入“采购资金专户”;单位配套的采购资金在采购申请批准后10日内存入“采购资金专户”,结余资金退回单位或留存专户。
  四、关于政府采购的检查和监督
  (一)财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政府采购工作进行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采购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范围和标准;采购活动是否按照采购计划进行;采购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采购合同的履行情况。财政部门应当受理关于政府采购的投诉并进行必要的调查,发现有违反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按有关财政法规进行处理。
  (二)审计机关应依法对政府采购进行审计;监察部门应根据职责对政府采购活动实施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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