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政府采购制度的通知
(1999年4月5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为了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强化财政管理职能,节约财政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市人民政府决定,从1999年起,我市逐步实施政府采购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政府采购的范围和原则
政府采购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有关社会团体为了履行其职能或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使用财政性资金,在财政部门组织、指导和监督下,以招投标为主要方式,采购物资或劳务服务的行为。
凡使用财政性资金用于采购物资和劳务服务均属于政府采购范围,主要包括:
(一)基本建设项目及基建材料和设备的购置;
(二)办公用品、交通工具、通讯设备的购置;
(三)生产性及消费性材料、设备的购置;
(四)房屋、设备和车辆的维修改造和安装;
(五)财产保险、办公及业务用房的租赁,会议、接待、印刷等大宗消费服务;
(六)采购目录中明确的其他有关物资和服务。
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财政综合预算管理的各项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事业收入和以政府信誉或财产担保的借贷资金及属政府所有或由政府管理的其他资金。
政府采购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效益的原则,不受地区和行业的制约,但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本地企业和本地产品。
政府采购按照先易后难,由点到面的步骤分步组织实施,统一采购项目以当年颁布的采购目录为准。
二、关于政府采购的方式和程序
(一)政府采购可以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议标或其他采购方式。
1、公开招标采购必须有至少三家符合投标资格的投标人参加投标,凡合同价值1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及采购目录规定统一集中采购的其他项目,必须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
2、采购项目具有复杂性或专门性,只能从有限范围获得的或公开招标成本过高、与采购项目价值不相称的,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3、市场上只有唯一供应人或属专利技术等不宜实行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采购的,可以采用议标采购方式。
4、凡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及发生不可预见的急需或突发事件等特殊商品和服务,不实行招标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