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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南漳县电力城镇公用事业附加费的批复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南漳县电力城镇公用事业附加费的批复
(鄂价重字[1999]103号 1999年4月12日)


襄樊市物价局:
  你局报来《关于调整南漳县城镇电力公用事业附加费征收标准的请示》(襄价管字[1999]24号)收悉。为缓解南漳县城镇路灯建设和维护资金短缺的矛盾,经研究,同意适当调整南漳县城镇电力公用事业附加费征收标准。从一九九九年五月一日起,居民照明仍按目录电价的8%执行,其他用电按目录电价的4.5%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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