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国家税务局转发《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中央国有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监控
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哈国税所[1999]23号)
道里、南一、太平、香坊分局:
现将《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央国有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监控管理的通知》》(黑国税发[1999]046号)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问题作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总局、省局监控管理的11户重点税源企业应在法定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期内,向当管税务机关报送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损益表和税源同比分析报告,逾期未报的按《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各当管税务机关要在季度终了后17日内将重点税源监控户的季度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含附表)、损益表、税源分析报告报送市局。年度终了后75日内将重点税源监控户的年度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含附表)、损益表及当管税务机关的年度税源分析报告一并报送市局。上报市局的各期纳税申报表一式三份;损益表、季度税源分析报告各一份;年度税源分析报告三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