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山东省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或废止、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9月5日,实施日期:2011年9月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山东省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
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鲁国税所[1999]33号 1999年5月5日)


各市、地区国家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 (国税函[1999]13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总机构和分摊管理费的企业在同一市地的,由总机构向市、地国税局提出提取管理费申请;总机构和分摊管理费的企业在省内但不在同一市地的,由总机构向省国家税务局提出提取管理费申请,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批准后,按规定向所属企业分摊并在计征所得税前扣除。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