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改革化肥价格管理的通知
(鄂价重字[1999]95号 1999年4月7日)
各市、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
为了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精神,建立政府指导下主要由市场形成化肥价格的机制,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分别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改革化肥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8]2552号)和《关于进一步深化全省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鄂政发[1999]12号)。根据上述文件规定,现对我省化肥价格管理办法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化肥出厂价格统一实行政府指导价格管理。政府指导价格由规定的中准出厂价格和上下浮动幅度构成。政府指导价格由物价部门根据化肥生产成本及市场供求关系适时调整。
二、化肥出厂价格实行分级管理。合成氨年生产能力为30万吨以上的氮肥企业生产的尿素、硝酸铵,其中准出厂价格和上下浮动幅度按国家计委规定执行;省管价格企业生产的化肥,其中准出厂价格和上下浮动幅度由省物价局制定;其它企业生产的化肥,其中准出厂价格和上下浮动幅度,由各市、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部门制定。
三、按国家计委计价格[1998]2552号文件规定,湖北化肥厂所产尿素的中准出厂价格为每吨1400元,上下浮动幅度为10%,具体价格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根据化肥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及企业的生产成本等情况,省管价格企业所产化肥的中准出厂价格分别定为:湖北双环化工(集团)公司生产的氯化铵每吨760元,硝酸铵每吨1150元;大冶有色金属公司生产的磷肥三级品每吨390元,四级品每吨370元;黄麦岭磷化工集团公司生产的磷铵每吨1950元;武汉钢铁(集团)公司生产的硫酸铵每吨750元;湖北荆襄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重过磷酸钙每吨1400元。上下浮动幅度均为10%,具体价格由供需双方根据市场行情和“购得进,卖得出”的原则在规定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并报省物价局备案。
四、地方进口化肥的调拨价格,由我局按照国家规定的作价办法另行核定。
五、放开化肥零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各级物价部门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化肥市场价格的监督,当化肥市场价格发生剧烈波动并出现显著上涨时,由我局按照《
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实施相应措施,以稳定化肥价格,保护农民利益;当化肥市场价格过度下降时,各地要按照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制止低价倾销工业品价格行为的规定》予以查处,以保持化肥价格稳定在合理水平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