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旧城区部分区片
危陋房屋改造拆迁试行规定》的通知
(济政发[1999]1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济南市旧城区部分区片危陋房屋改造拆迁试行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济南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五月六日
济南市旧城区部分区片危陋房屋改造拆迁试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旧城区危陋房屋的改造,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槐荫区道德街区片、天桥区北坦区片、历下区县西巷区片和芙蓉街区片的危陋房屋拆迁。区片的范围和等级由市建设委员会确定。
第三条 拆除已参加房改的住宅房屋,以成本价购买的房屋,按私房对待;以标准价购买的房屋,应按房改政策规定过渡为成本价后,按私房对待。
第四条 拆除住宅房屋实行就地安置和易地安置相结合,货币安置和房屋安置相结合的办法。属公房的,由合法承租人自愿选择安置形式和地点;属私房的,由产权人自愿选择安置形式和地点。
第五条 拆除住宅和非住宅房屋均按合法建筑面积计算。
第六条 拆除住宅房屋,被拆迁人就地安置的,新安置房的标准为被拆合法房屋的原建筑面积。
被拆迁人易地安置的,新安置房面积的标准,拆除平房、简易楼房的为被拆合法房屋建筑面积的2.5倍;拆除楼房的为被拆合法房屋建筑面积的1.5倍。
第七条 被拆迁人选择房屋安置的,在安排楼层时,除对烈属、行走不便的残疾人和孤寡老人予以照顾外,其他的按不同房型根据抽签顺序自愿选择。
第八条 拆除住宅房屋,被拆迁人选择货币安置的,其货币安置款=易地安置普通商品住宅每平方米的平均售价×被拆房屋的原建筑面积×2.5(或1.5)×(1+被拆房屋的区位系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