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同意市计划生育
委员会继续收取B超服务费的复函
(沪财综[1999]19号、沪价行[1999]165号)
上海市计划生育委员会:
你委《关于申请将“B超”服务收费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函》(沪计生委[1999]18号)收悉。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6]44号文以及国家计生委、卫生部国计生科字[1995]11号,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同意本市区、县计划生育部门在提供B超服务时,继续收取B超服务费。收费标准为每人每次10元。
二、收取B超服务费时,必须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B超服务费专用收据。收费票据样式由你委统一制定后送市财政局审定。收费收入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由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接文后,请即通知各区、县收费单位到同级物价部门、财政部门分别办理,《收费许可证》、《票据购印证》的注册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