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市外资委关于筹建登记的批复;
3、母公司及其集团成员的董事会决议(若是股份公司则提交股东会决议);
4、企业合同章程的修改文本;
5、名称核准通知书;
6、其他有关文件。
(四)集团设立登记,应提交文件如下:
1、市外资委关于变更母公司名称、修改合同章程的批复;
2、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3、企业集团章程;
4、企业集团成员的法人资格证明;
5、母公司对集团成员企业的持股证明或者出资证明;
6、母公司及其集团成员的董事会决议(若是股份公司则提交股东会决议);
7、名称核准通知书;
8、其他有关文件(以上文件在名称登记时已提交的,则可免交)。 经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颁发《企业集团登记证》,该企业集团即告成立。
(五)根据《
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
7条规定:“企业集团的登记应当由企业集团的母公司 提出申请,原则上应当与母公司的设立或者变更登记一并进行”。所以母公司应同时办理变更登记,并应提交下列文件:
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3、原审批部门颁发的批准证书副本一;
4、母公司执照正副本;
5、其他有关文件。
五、变更登记
企业集团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企业集团的母公司因分立、合并或者改变股权关系形成新的母公司时,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办理相关登记,并可保留原 企业集团,企业集团应当办理变更登记。企业集团修改章程,经市外资委批准后,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各案。申请变更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企业集团登记证》;
(三)其他有关文件。
六、注销登记
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企业集团登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