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
(皖国税发[1999]90号 1999年5月20日)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1999]7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
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是加强税源管理的重要举措,这次换证是国家对经济组织类型重新划分后的第一次,又是跨世纪税收征管的基础工作,因此,各级国税机关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换证工作的领导,要把换证工作当作一件大事来抓,由分管领导亲自负责,精心组织、统筹安排,按照省局规定的工作步骤统一、规范地开展换证工作。
二、广泛宣传发动
各市、地、县国税局要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地宣传换证工作的意义,使广大纳税人知晓换证的范围、时间、具体程序以及不按规定换证的处罚等规定。省局将于5月底与省地税局在《安徽日报》上联合刊登《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公告》(见附件一)。届时,各级国税机关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墙报、税务公告专栏等形式深入宣传,使换证工作家喻户晓。
三、准确上报税务登记证数量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税务登记证件由省局统一印制,外框省局拟统一制作。请各市、地国税局于6月5日前报送税务登记证正本、副本、注册税务登记证正本、副本及外框的数量,为省局统一印制作准备。
同时,各地要做好税务登记表的印制工作。因税务登记表的式样有所变动,各市、地国税局务于正式换证前按新的式样印制足够数量的税务登记表,以备换证时使用。
四、严格按规定收取工本费
此次换发税务登记证向纳税人收取的费用标准,仍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字[1993]193号《关于核定税务登记证件收费标准的批复》核定标准收取工本管理费。此外,依照省物价局、省经贸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纠风办皖价行费字[1998]220号文件规定,对改革、改组、改造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即“三改企业”),按10元的标准收取换证工本费;对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的,免收换证工本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