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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餐饮卫生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制作快餐盒饭的餐饮生产经营者,送饭使用的运输工具应当专用,并应定期清洗消毒。
  第三十一条 餐饮业的生产经营人员必须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持有效的健康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上岗。
  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从事餐饮业工作。
  第三十二条 餐饮业生产经营人员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必须做到:
  (一)操作前(特别是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前)和处理原料及便后必须用流水彻底洗手消毒;
  (二)操作人员及餐厅服务员应当穿戴整洁的工作服、帽;
  (三)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首饰。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各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食品卫生法〉实施办法》的规定,对餐饮业进行卫生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餐饮业的卫生设计审查和工程竣工验收必须有卫生行政部门参加。
  第三十五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定期对餐(饮)具、菜具进行消毒效果监测,每年不得少于4次。
  第三十六条 餐饮业必须建立卫生管理制度,健全卫生档案,配备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卫生管理人员,加强食品卫生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 餐饮业经营者被顾客告知,所提供的食品有感官异常或可疑变质时,经营者应当立即撤换该食品,有争议时可报告食品卫生监督部门检查处理,确保供餐的安全卫生。
  第三十八条 餐饮业加工经营场所应当定期清扫,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苍蝇、老鼠、蟑螂及其孳生条件。
  第三十九条 当发现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时,餐饮生产经营者应立即停止供餐,追回已售出的可疑食品,及时报告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并保护现场,保留剩余食品,积极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调查。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根据《食品卫生法》和《〈食品卫生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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