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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餐饮卫生管理办法

  (五)奶油应当低温存放,含奶、蛋的面食应当在10℃以下的温度条件下存放和销售。

第五章 餐(饮)具的卫生

  第二十一条 餐饮业应当设专(兼)职餐(饮)具消毒员,消毒员应当经卫生知识培训,熟练掌握常用的操作方法。
  第二十二条 餐(饮)具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未经消毒的餐(饮)具不得使用;同时应备有三倍于最高就餐人数使用的餐具量。
  第二十三条 餐(饮)具洗涤消毒池应当专用,不得与蔬菜、肉类的清洗池混用。
  凡具备热力消毒条件的,应当使用热力消毒方法进行消毒;无热力消毒条件的,可使用其它方法消毒;使用化学药物消毒的,必须严格按照一洗、二清、三消毒、四冲洗的程序进行,四个水池应分别贴上明显的标志。
  用于餐(饮)具洗涤消毒的洗涤剂、消毒必须使用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产品。
  第二十四条 一次性使用的餐(饮)具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不得重复使用。
  第二十五条消毒后的餐(饮)具应当光洁、无油浸、无水渍、无异味。检验指标应符合国家标准《餐(饮)具消毒卫生标准》规定。
  第二十六条 消毒后的餐(饮)具应当贮存在贴有标记的专用餐具保洁柜内,保洁柜应定期清洗,保持洁净。

第六章 供餐及从业人员的卫生

  第二十七条 餐厅店堂应当保持整洁,不得在餐具摆台后或顾客就餐时清扫环境,餐具摆台超过当次就餐时间尚未使用的应当回收清洗消毒后存贮。
  第二十八条 提供给顾客的调味料,应当符合相应的卫生要求,并定期更换。
  第二十九条 餐饮业生产经营者制作药膳,必须遵守《保健食品管理办法》及《禁止食品加药卫生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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