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配备有足够的照明、通风、排烟装置和防蝇、防尘、防鼠以及污水和废弃物排放设施。
第六条 凡供应凉菜的餐饮生产经营者,应有专用、封闭的凉菜间。凉菜间的建筑设施应符合本办法第五条(二)(三)(四)(五)项规定,同时还应设置专用冷藏、洗涤消毒和空气消毒设施,加工制作凉菜必须使用专用工用具,并置放密闭的盛装废弃物容器,应有降温设施。
第七条 餐具洗涤消毒池长宽不小于40厘米,深30厘米,水池内外壁由耐磨损、易于清洗的材料建造,并配备相应的给水排水设施。
第八条 餐饮生产经营场所应设置有供就餐者使用的卫生间或流水洗手处,设置的卫生间应为水冲式,其门不能直接面向餐厅或操作间。
第三章 食品及原料的采购、运输、贮存
第九条 餐饮业生产经营者应设专(兼)职采购员。
采购的食品及其原料必须符合《
食品卫生法》第
九条及国家有关食品卫生标准或规定,不得采购不符合《
食品标签通用标准》规定的定型包装食品。
采购的食品及其原料应使用专用的交通工具运输;运输冷冻食品应当采用必要的冷藏设施。
第十条 餐饮生产经营者应设专(兼)职库房保管员。
食品库房应设货架或木制垫板,具有通风、防蝇防鼠设施,保持清洁、干燥。
第十一条 采购的食品及原料应登记验收入库,并注明产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做到分类、分架、建标立卡,食品存放应隔墙30厘米,离地20厘米,先进先用。
第十二条 贮存食品的场所严禁存放非食品及个人物品;应当定期检查所存食品,不得存放变质或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及其它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第四章 食品加工卫生
第十三条 操作人员应当认真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和原料,不得使用腐败变质或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和原料;所用的食品添加剂、食品营养强化剂必须是经省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生产的产品,并符合国家卫生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