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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餐饮卫生管理办法

四川省餐饮卫生管理办法 
(川卫监发(1999)第016号 1999年5月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餐饮业卫生管理,预防食物中毒及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及《〈食品卫生法〉实施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餐饮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凡从事餐饮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先取得卫生许可证,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从事餐饮业经营活动。

第二章 建筑设计及卫生设施

  第四条 餐饮业建筑应当按照《饮食建筑设计规范》的要求设计,设备布局合理,并修建或划定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粗加工间、切配烹调间、面点加工间、配餐间、凉菜间、餐具洗涤消毒间及库房,加工经营场所及设施必须符合《食品卫生法》第八条及《〈食品卫生法〉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厨房建筑及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厨房与餐厅的使用之比不小于1:2;经营单一面食的餐饮业,厨房使用面积不得小于8平方米;其他餐饮业,厨房使用面积不得小于12平方米;
  (二)墙壁应有1.5米以上的瓷砖或其他防水、不吸潮、易清洗材料制成的墙裙;
  (三)地面铺设易于冲洗的水泥、水磨石或防滑地砖,具有一定坡度,最低点处应设置排水沟和地漏;
  (四)屋顶天花板应选用表面平整、光洁、耐腐蚀、不易霉变的材料建造,有适当坡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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